来源: 内蒙古纪委监委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副局长杜隽世一审获刑十七年

   近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杜隽世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杜隽世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

   判决认定:被告人杜隽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旗委书记、巴彦淖尔市委常委、组织部长、临河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骗取公共财物1892.648358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财产性利益2115.56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1000万元公款出借给其他单位用于营利性活动。

   原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第五巡视组组长杨静波一案公开开庭

   2019年6月18日下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二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第五巡视组组长、通辽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杨静波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韩丽春专委出庭支持公诉。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1、2010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杨静波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提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639.4045万元。

   2、截止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杨静波家庭财产和支出共计2767.430132万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经责令其说明财产来源,仍有853.610332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静波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杨静波进行了最后陈述,表示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自治区高院、自治区监委代表旁听了本案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