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科长受贿细节披露

近日,裁决文书网公布了《张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披露,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辞职前系包头市商务局市场发展建设科科长,户籍所在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捕前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23年9月6日被包头市九原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6日被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08年,严某(另案处理)向时任包头市商务局市场发展建设科科长的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开立典当行的申请。2008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包头市商务局市场发展建设科科长有对典当、拍卖等特殊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草拟《关于成立内蒙古瑞生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顾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天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宏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逐级上报并获批,为严某开办包头市宏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帮助。

在包头市宏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09年底在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上都大酒店停车场收受严某所送现金80万元,并于2010年将其中35万元存入其父张某银行账户用于股票交易。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已代其将涉案款项80万元全部退至包头市九原区监察委员会。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3年9月6日起至2027年3月5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包头市九原区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