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检察院对甘孜州人民医院药剂科原主任王波涉嫌受贿罪正式提出了起诉。
据甘孜州纪委监委5月7日消息:甘孜州人民医院药剂科原主任王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甘孜州人民医院纪委正对其进行纪律审查,经甘孜州监委指定管辖,稻城县监委正对其进行监察调查。
接受调查时,王波已从该医院退休近两年。昨日发布的起诉书则列出了他5次收受共计现金258万元人民币贿款的详细事实:
其中,王波收受了自己妹夫、四川省**集团* 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员董某某222万元的贿款,且引见他认识了时任甘孜州人民医院院长多吉(已起诉,参见:单个药代行贿超260万!院长被移送司法),因此四川省**集团* 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得以与甘孜州人民医院签订《甘孜州药品采购合同》,正式获得该医院供货商的配送资格。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王波,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11959********,汉族,专科毕业,甘孜藏族自治州**医院原药剂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成都市**区**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2021年4月21日被稻城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6月11日经新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刑事拘留,6月21日经新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杨,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A201551********
本案由稻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甘孜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稻城县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7月21日退回稻城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一次,稻城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完毕后于9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波在担任甘孜州**医院药剂科**、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药品供货商四川省**集团*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乙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省*丙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省*丁医药器械有限公司及买某某谋取利益,收受药品供应商代表、药品供应商董某某、侯某某、邓某某、叶某某、买某某等5人共计现金258万元人民币的贿款。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收受四川省**集团*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所送现金222万元
2003年王波的妹夫、四川省**集团* 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员董某某在王波的引见下,认识了时任甘孜州**医院**多某某,通过王波的帮助,2004年11月董某某代表公司与甘孜州**医院签订了《药品购销协议》,开始向甘孜州**医院配送药品,2005年董某某代表公司与甘孜州**医院签订了《甘孜州药品采购合同》,正式获得**医院供货商的配送资格。之后,董某某请王波在为其代理的药品生意上提供帮助,王波表示同意。2005年至2019年期间,王波利用职务便利为董某某在药品回款审核、申请新品种及更换利润更高的药品上提供关照。在此期间董某某为了回报王波,在自己家中、王波家中、茶楼、饭店等地方,共计向王波送人民币222万元。
(二)收受侯某某所代理的四川省*乙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省*丙药业有限公司送的现金共计11万元
侯某某先后代理四川省*乙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省*丙药业有限公司向甘孜州**医院供药,期间王波利用职务便利在缩短药品销售回款时间、更换新品种药、药品采购和出入库等方面为侯某某提供了便利。候某某为感谢王波,2011年9月的一天,侯某某以王波儿子王某某去学习烹饪为由,在成都**小区门口向王波送了现金8万元;2017年、2018年和2019年春节前,侯某某以拜年为由,每年均送王波现金1万元。侯某某所送款项共计11万元。
(三)收受成都市*甲工业有限公司所送现金8万元
成都市*甲工业有限公司为了在甘孜州**医院获得更多业务,在公司申报新药品种、更换药品等方面得到了王波的帮助。2018年春节前,成都市*甲工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邓某某在州**医院车库送王波现金3万元;2019年春节前,邓某某在王波办公室以拜年为由,送给王波现金2万元;2017年、2018年和2019年春节前,邓某某以拜年为由,每年均送王波现金1万元。邓某某累计向王波送现金5次,共计金额8万元。
(四)收受四川省*丁医药器械有限公司所送现金8万元
2017年至2019年叶某某代管四川省*丁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为了得到王波在公司药品推广、销售回款方面提供的帮助,叶某某于2018年上半年在王波办公室送王波现金4万元;2019年上半年,在成都温江**小区附近**茶坊包间,送王波现金4万元。叶某某累计向王波送现金2次,共计金额8万元。
(五)收受买某某所送现金9万元
2005年左右,买某某挂靠成都*乙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与甘孜州**医院开展业务,2007年买某某代表该公司与甘孜州**医院签订《药品采购配送合同》,开始配送药品。买某某为了得到王波在药品回款和药品品种更换上提供的帮助。2009年10月,在成都市**路**茶坊包间送王波现金1万元;2010年10月,在成都**路**茶坊包间送王波现金1万元;2011年9月,在成都**火锅店至**大酒店的路上送王波现金0.5万元;2012年4月,在**大酒店茶坊送王波现金0.5万元;2017年4月,买某某到王波居住的**小区附近,以王波搬家没有请她,专程送搬家礼为由,送王波现金3万元;2017年、2018年和2019年春节前,买某某以拜年为由,每年均送王波现金1万元。买某某累计向王波送现金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波积极退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王波简历
王波,男,汉族,1959年7月生,四川天全县人,大专学历,1976年8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6年8月至1978年4月,在甘孜州丹巴县金川公社当知青;
1978年4月至1980年2月,在重庆药剂学校学习;
1980年2月至1983年6月,在甘孜州丹巴县云母矿职工医院工作;
1983年6月至1993年4月,在甘孜州人民医院药房工作(其间,1986年8月至1989年6月在华西医科大学药学院学习);
1993年4月至1999年4月,在甘孜州人民医院药剂科任主管西药师;
1999年4月至2004年12月,任甘孜州人民医院药剂科副主任、副主任药剂师;
2004年12月至2019年7月,任甘孜州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副主任药剂师;
2019年7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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