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组织推荐职业健康两类专家的通知
内卫办职健字〔2026〕191 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贯彻职业病防治相关要求,加强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内蒙古卫生健康委员会拟对全区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成员进行增补并更新职业健康专家库成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专家条件
(一)职业素养与道德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严格遵守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和职业健康相关工作纪律。
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记录,未受到过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二)专业技术职称与资格
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成员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职业病诊断、治疗、预防、康复、鉴定等职业病病种相关专业领域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持有有效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职业健康专家库成员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职业健康相关专业领域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若在职业健康领域从业 15 年以上确有专长,可不受职称限制。
(三)健康状况与年龄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和职业健康相关工作。
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截至 2026 年 3 月);在本专业领域具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技能的专家,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核批准后,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申报专业类别
按照两类专家库推荐表要求分别申报。
二、推荐程序
(一)组织推荐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专家的推荐工作,广泛动员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申报。
推荐单位应按照专家条件,对申报人员的资格和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推荐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每个推荐单位按两类专家库分别推荐,每个盟市推荐职业病诊断专家不超过 20 人,职业健康专家不超过 15 人。
(二)提交材料
被推荐专家按推荐类别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推荐表》(附件 1)或《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表》(附件 2),详细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经历、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健康相关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等内容。
需同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复印件清晰可辨,完整显示相关专业、职称等级等关键信息;
(3)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4)从事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工作合同、任职文件、参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案例记录(诊断鉴定报告、会议纪要等)、主持 / 参与科研项目证明、职业病相关学术论文、参与编制专业技术规范等,佐证专业经验与业务能力;
(5)个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纸质照片背面标注姓名、单位;电子照片命名格式:姓名 + 单位)。
(三)材料收集审核
报名材料收集、审核工作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疾控中心负责。各盟市卫生健康委统一将本地推荐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邮寄至自治区疾控中心,同步邮寄电子版(光盘载体)。
报送截止日期:2026 年 4 月 17 日;个人单独报送不予受理。
(四)专家遴选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开展资格审核与综合遴选,结合全区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健康工作实际需求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遴选综合考量专家专业分布、地域分布、年龄结构,保障专家库专业权威性与覆盖面。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各盟市严格对照专家准入条件开展推荐、资格审核,逐项核查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保证推荐专家专业能力过硬、职业道德良好。
(二)广泛宣传动员
各盟市面向辖区机构广泛动员符合条件人员申报,拓宽人才来源;鼓励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优化专家库年龄、专业结构。推荐范围包含在职、非公医疗机构从业人员。
四、报送材料联系人及邮寄地址
联系人:李彬、张瑞丰
联系电话:15804092087
邮寄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鸿盛工业园区永平路南段 1000 米路东 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6 年 4 月 7 日印发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推荐表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表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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