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转诊实施办法于5月1日正式实施。
1.跨省异地就医转诊是指经医院检查会诊后不能明确诊断或因医院技术水平和医疗条件所限不具备诊治能力,由医院开具转诊意见,转往自治区外医院治疗的就医行为。
2.跨省异地就医转诊的审批医院(简称转诊医院) 原则上应为三级医院(本市仅我院和民大附属医院两家),转诊医院可按规定出具《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转诊单》(简称《转诊单》)。
3.转诊医院成立会诊转诊服务中心,负责转诊相关 工作。具备转诊审批资格的医师应取得主任医师职称,具体条件和人员名单由转诊医院自行确定。具有医保失信情形的医师不得开具《转诊单》。
4.下列情形之一,参保人员可以申请跨省异地就医转诊手续:
(一)经转诊医院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或不能控制病情 发展的疑难病症;
(二)转诊医院不具备诊治、抢救危重病症患者的条件;
(三) 转诊医院缺少必需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疗服 务设施;
(四)其他因病情需要。
5.不得将在本院入院治疗作为开具《转诊单》的前 提条件。
6.原则上,跨省异地就医转诊应转往三级医保定点 医院 。
7.“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备案的有效期为6个月,期间可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若超出有效期但因同种疾病需继续治疗,参保人员可在备案到期前1个月内,携带最近一次的出院记录或疾病诊断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窗口申请一次备案延期,延期时效为6个月。
8.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发生的符合费用扣减10个百分点后按规定予以支付;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发生的符合费用,参保职工扣减15个百分点、参保居民扣减20个百分点后,按规定予以支付。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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