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曾为国家解放及建设事业做出过卓越贡献,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健康一直都十分重视。市委、市政府决定,自2005年1月1日始,市直离休干部及全残人员医疗费用实行定额500万元,由财政拨付,交由我院统筹管理,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的有关政策,合理运用好有限资金,做好市直离休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加强环境建设,为离休干部营造一个便捷、和谐、温馨的就医环境。为此、我院投资建设了老干部病房,开设床位46张。

    二、提高全院职工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同时要全面转变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加大服务力度。因此我院组建了一支专业精干的医护队伍,由主任哈森、乌力吉、吴刚领导来为他们服务。

    三、全面加强业务建设,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严格按照医疗护理常规工作,倡导温馨护理,尽最大努力为离休干部及全残人员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医疗护理服务。

    四、离休干部一律到离休干部门诊就诊,根据病情由老干部科转诊到相应科室进一步诊治。病情较重需要住院时,原则上住离休干部病房(必须手术、放疗者除外),如病情特殊需要其他科室协助诊诒的,由离休干部病房出具会诊单请相应科室专家会诊,给予积极治疗。如离休干部患精神病、结核病、传染病等,需要到专科医院治疗的,由离休干部病房转诊,并由医保科长、院分管领导签字。

    五、离休干部到干部病房以外任何科室住院,均需由医保科科长签字、登记。急诊入院的于住院后及时补办签字登记手续:鉴于离休老干部均为高龄,发病后病情变化快,不宜在家进行抢救,故暂不设家庭病床。

    六、不断扩大医疗范围,提高服务功能,切实降低转院率,进一步减轻离休干部及其家属的人力、物力、财力负担。凡是在我院能诊治的疾病,原则上不办理转院,更不能以任何理由推拖,一定要千方百计的给予妥善治疗。如确因医院.设备、技术不足而需转院,必须由主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生填写转院三联单,科主任、医保科主任及分管院领导签字,特殊情况请院长签字。

    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费医疗基本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用药手册合理用药,如病情特殊,确需目录外用药,一律开自费处方,一式二联。如出现用公费处方开目录以外药品,其费用由开方医生承担。

    八、医生为患者开具处方或检查单时一定要看到病人,认真体检,并要认真核对证件。如出现“借证开药”“搭车检查”“冒名住院”则处罚责任人100~500元外并没收该违规者的医疗证。

    九、离休干部用药必须规范合理,坚持因病施治原则,从一线药物开始用起。清单上药量、药名均必须与医嘱相符,严禁超出病情范围用药、无医嘱用药,严禁串换诊疗药品、串换诊疗项目、串换病种,如发现有违规现象,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十、离休干部医疗文件一定要书写规范,字迹要清楚。处方一式二联,由就诊者或其家属签字。应用20%自费药品时,应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并在处方上标明20%自费。

    十一、正确合理应用抗生素,严格执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合理药物配伍,以便提高疗效,降低不良反应,减缓细菌耐药性的发生。应用III类以上抗生素药物须由科主任及医保科主任签字。

    十二、正确合理选用治疗手段,高压氧、血疗、氧疗、骨密度治疗、非治疗性药品等均属自费,用此类治疗时须开自费处方,并告知患者。

    十三、严格收费制度,合理收费,不允许巧立名目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十四、探亲、外出患病的离休老干部急诊可以在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就诊,慢诊应回我院诊治。对通过组织办理异地安置的离休老干部,无论急性还是慢性病均可在所在地定点医院就诊治疗,门诊用药与通辽市内居住离休老干部享受相同的待遇,一般一周内不超过100元。医疗费用要严格遵守内蒙古自治区有关离休人员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相关规定,并持有效报销凭证回我院报销(有效凭证包括:诊断书、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门诊处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