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根据《通辽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辽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由市人事劳动局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具体经办。
  第三条 参加通辽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即驻市区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第四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稳的原则筹集。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个人缴纳40元,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缴纳60元,其中,财政拨款单位由各级财政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承担,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给予补助。
  第五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由用人单位在每年一月底前一次全额缴清,参保人员个人应缴费额由用人单位在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财政补助部分由响应各级财政根据上年末实有人数,于每年一月底前一次拨付给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当年新增人员大额医疗保险费中单位负担部分,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新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次全额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不能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少缴。逾期不缴纳者,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罚2滞纳金。
  第六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不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统筹区内流动的,大额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参保人员调出医疗保险统筹区的,大额医疗保险关系及待遇从调离之日起终止。
  第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并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
  (一) 参保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
  (二)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三) 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第九条 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2万元。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通过商业保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第十条 大额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按《通辽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大额医疗保险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需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时,由经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申请审批表》,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十二条 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单独设帐、核算和管理,专款专用,不能用于平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终如有节余,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认识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