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缴纳,最高额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由职工个人担负。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保险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的计划内生育或流产时期,企业应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第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双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二、女职工晚育(23周岁零9个月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的90天基础上,增加40天,难产的,另加10天。
第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的,男方职工可享受七天护理假。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或计划内流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和职工产假(护理假)计算。
二、女职工产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费(称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
1.生育医疗费补贴具体标准为:正常阴道分娩三级医院限额(1200.00元,二级以下1000.00元);难产、刨宫产三级医院限额(2600.00元,二级以下2400.00元);妊娠4个月以上到7个月以下引产的650.00元;妊娠4个月以上到7个月以下流产的200.00元;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100.00元。
2.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具体标准为:放置宫内节育器50.0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50.00元,输卵管复通术3500.00元。
住院时需要带医保卡和医保证到医保科登记备案,出院后携带收据、住院费用清单、病例复印件 、诊断书再到医保科领取医保卡和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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