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自2005年开始,设为内蒙古自治区及通辽市工伤职工保险定点医院以来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通辽市工伤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为工伤职工就医提供方便。
一、严格掌握住院标准,严禁“挂床”,“冒名”顶替住院,及时通报出入院工伤职工情况。
二、严格执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防止搭车开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三、严格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内蒙古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超出目录的费用即时向工伤职工或家属交代,并经其同意方能开具自费处方。
四、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实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20047285号)要求,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五、工伤职工出院时,只提供与工伤治疗有关的药品(仅限口服药),不得提供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带药的数量和品种必须有详细记录。工伤职工门诊、住院每次开药处方不超过3天量,出院带药不超过6天量。
六、门诊开具的处方必须用双联方,要在右上角注明“工伤保险”字样,同时详细记载门诊和住院病历。
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诊、转院:1.临床各科急危重症,难以实施救治的病历;2.受诊疗条件限制的疑难复杂病例;3.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4.其他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八、严格执行工伤保险转诊转院管理规定,按固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九、工伤职工认为旧伤复发就医的,应验其工伤证件,确认是否工伤旧伤复发,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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